夯实责任,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 ——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读《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中国矿业报   责任编辑:党委工作部   发布于:2020-03-24 15:14   浏览量:3629

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明确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也在近期日前就尾矿库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

记者:尾矿库主要安全风险是什么?

答:尾矿库是一个由尾砂堆积形成的具有高势能的危险源,一旦发生溃坝会产生泥石流,可能对下游居民和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国内外历史上都曾发生过特别重大的尾矿库溃坝事故。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2019年1月25日,巴西淡水河谷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据媒体报道,该起事故约造成350多人死亡或失踪。

记者:我国尾矿库的现状怎么样?

答:目前,我国共有尾矿库近8000座,总量居世界第一。尾矿库数量居前10位的省、自治区分别为河北、辽宁、云南、湖南、河南、内蒙古、江西、山西、陕西、甘肃,占总数的75.1%。其中,“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有1112座,数量排前10位的省份为:湖南、河北、河南、辽宁、云南、江西、湖北、甘肃、山西、山东,占总数的73.9%。

记者:我国在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面已开展哪些工作?

答:多年来,有关部门在尾矿库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持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出台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等部门规章和安全标准。

二是持续强化安全监管。将尾矿库纳入重点监管执法对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持续开展综合治理。2007年-2018年间,相继组织开展了尾矿库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行动,以及“头顶库”综合治理,中央财政给予了必要保障,带动地方和企业加大投入,对无主库、废弃库、“头顶库”和危、险、病库进行了治理。

四是持续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建立在线监测系统,一次建坝、干式堆排等技术工艺得到广泛应用。

记者: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还存在哪些问题?

答:目前,我国尾矿库安全保障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已连续11年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但尾矿库安全生产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尾矿库安全管理粗放,加之近年来大部分尾矿库所属企业处于亏损或者微利状态,安全投入不足。

二是源头准入不严格,闭库销号不及时,尾矿库数量仍然偏多。随着土地征用政策收紧,企业只能在原有尾矿库的基础上不断加高扩容,甚至未经批准擅自行动,导致安全风险加大。

三是尾矿库尤其是“头顶库”安全风险仍然很大,而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全国共有“头顶库”1112座,涉及下游居民40余万人,一旦防控不力发生溃坝,极有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不健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不完善。

四是监管执法力度有所减弱。对一些尾矿库动态变化情况掌握不清,治理措施和监管执法力度有所减弱,尾矿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记者:此次出台的方案有哪些亮点?

答:此次出台的方案,结合当前我国尾矿库现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了更明确的新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夯实了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在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面的责任。二是首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同时,各地每年年初要将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三是提高尾矿库准入条件。特别强调严控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四是强化闭库治理和销号,建立健全尾矿库退出机制。五是进一步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六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记者:如何实现“自2020年起,全国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的目标?

答:一是“控增量”。各地要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做到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对于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有关部门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的审查,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是“减存量”。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实施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使用。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

记者:如何强化监管对现有尾矿库的加高扩容?

答:尾矿库加高扩容会导致其安全风险相应增大。

从政府层面讲,一是严禁批准“头顶库”以及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二是要强化该类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三是要加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施工。

从企业层面讲,一是在工程实施之前要进行充分论证。二是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加高扩容带来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门审批。三是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组织施工。四是加高扩容工程施工完成后,尾矿库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组织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方能投入正式生产。

记者:为什么特别强调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答: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就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严格尾矿库准入,从源头上控制距离长江和黄河流域水体较近的尾矿库数量,切实降低长江和黄河流域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风险。

记者:针对尾矿库溃坝事故和环境事件有哪些应急响应机制?

答:一是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

二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应急预案要合理衔接,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

三是强化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合应急抢险机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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